商標申請疑難雜症
Q1什麼是商標?品牌名稱和 LOGO 可以申請嗎?
可以。品牌名稱、LOGO、顏色、聲音都屬於可申請商標的範圍。商標是法律給予品牌的排他使用權——取得後,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相近的標誌。可申請的商標型態包括:文字、圖形、文字加圖形組合;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等非傳統商標。
Q2已經在用的品牌名稱,還需要申請商標嗎?
需要。台灣採「先申請主義」,不是先使用就受保護——誰先申請,誰才有法律上的排他權。即使品牌已經營運多年,只要沒有商標註冊,競爭對手仍可搶先申請同名商標,讓你陷入被迫改名或支付授權金的困境。取得商標後,你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要求賠償;授權收益;資產融資。建議在品牌公開曝光前完成申請。
Q3個人創業者還沒有成立公司,可以先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嗎?
可以。個人(自然人)完全可以申請商標,不需要先成立公司。合格申請人包含個人、公司行號,以及外國企業。日後公司成立後,商標可辦理移轉登記,不需要重新申請。
Q4申請商標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基本文件包含:商標註冊申請書、清晰的商標圖樣、申請人身分證明(自然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以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委託事務所代辦時,另需委任書。實務上申請人只需確認好要保護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其餘表單、系統送件均由事務所代辦。透過電子申請系統送件,可直接折抵 NT$300 官方規費。
Q5台灣商標可以保護到其他國家嗎?
不行。台灣商標權只在台灣境內有效,進入其他市場必須另外申請。各國商標系統互相獨立,日本、韓國、歐盟都需要分別申請。若要同時申請多個國家,可評估兩種方式:馬德里系統(一次申請指定多國,目前有超過 100 個成員國,但台灣非成員);逐國申請(在台灣申請後,主張巴黎公約優先權 6 個月內,再分別向各國提出申請)。建議在進入新市場前提前布局。
Q6收到「核駁先行通知書」要求聲明不專用,這是什麼意思?
審查委員認為商標中某些部分識別性不足,要求你表態是否放棄該部分的獨家使用權。兩個選擇:同意聲明不專用(商標通常可以獲准,但保護範圍縮小);不同意(智慧局將正式核駁申請)。收到此通知後有期限限制,需在時限內回覆。建議評估商標中被要求不專用的部分是否為品牌核心識別,再決定如何應對。
Q7商標核准後要做什麼?保護期有多久?
核准後還需要主動繳費才能正式取得商標權。流程:收到核准審定書 → 2 個月內繳納商標註冊費 → 智慧局公告 → 正式取得商標權(10 年)。10 年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最早可在期滿前 6 個月提出;期滿後 6 個月內仍可補辦,但需加倍繳費。超過期滿後 6 個月則無法挽回,商標永久失效。
Q8商標申請被核駁了,還有機會翻案嗎?
有。核駁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有兩條路可以走。選擇一:在核駁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行政申訴),受理機關為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若仍不滿意,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選擇二:修正商標圖樣重新申請。
Q9商標快到期了,怎麼延長保護?
商標保護期間為 10 年,到期前必須申請「延展」才能繼續受保護。申請時間窗口:最早期滿前 6 個月內;最晚補救期滿後 6 個月內(需加倍繳費);超過期滿後 6 個月無法申請,商標永久失效。建議在期滿前 3 至 6 個月啟動延展程序,避免因疏忽中斷保護。
Q10一定要委託代理人申請商標嗎?
不一定。台灣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自行辦理,不強制委任代理人。唯一強制規定:在台灣境內沒有住所也沒有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必須委任在台灣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實務上,自行申請最大的風險在於類別選擇錯誤或圖樣描述不當,導致保護範圍不足或遭到核駁。
Q11取得商標後,怎樣才算「有在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 5 條,使用商標的方式非常多元:①直接標示於商品或包裝容器;②交易過程中陳列販賣(商品上已標示商標);③服務相關物件(招牌、菜單、制服等);④商業文書與廣告(發票、型錄、宣傳單等);⑤數位媒體(網站、電商平台、APP 開啟畫面等)。建議建立「使用證據保存制度」,定期留存商標使用的書面紀錄,防範未來面臨廢止申請時舉證困難。
Q12商標「沒有在用」會被廢止嗎?
會。商標是「用進廢退」的,取得後必須持續使用。以下情況可能被申請廢止:連續 3 年未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使用方式嚴重偏離原申請圖樣;商標淪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如何正確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使用;保留使用商標的證據(照片、廣告文宣、銷售憑證等)。
Q13發現有人仿冒我的商標,可以採取哪些行動?
取得商標權後,面對仿冒有三條路可以走:民事救濟(向法院請求停止侵害、銷毀仿冒品、損害賠償);刑事告訴(製造或販售仿冒品可判有期徒刑或罰金,向地方檢察署提告);檢舉專線(撥打仿冒品檢舉專線 0800-016597)。採取行動前,建議先蒐集完整的侵權證據(商品照片、購買紀錄、銷售頁面截圖等),再評估最有效的法律途徑。
Q14可以和合夥人共同申請商標嗎?
可以。台灣商標法允許兩人以上共同申請「共有商標」。申請時全體共有人都必須具名在申請書上,並強烈建議選定代表人負責與智慧局溝通和收發文件。共有商標的權利範圍與未來移轉機制,建議在申請前先以書面協議釐清,避免日後合夥關係改變時產生爭議。
Q15可以授權別人使用我的商標嗎?
完全合法。加盟、聯名、OEM 合作都常見商標授權。授權分兩種: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排他性使用,可以商標權人身分行使商標權);非專屬授權(可同時授權給多人使用)。授權需簽訂書面契約,並向智慧局辦理「授權登記」。未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建議完成登記以確保法律效力完整。
Q16想把商標轉讓給其他公司,需要辦什麼手續?
可以。商標是可以交易的財產。辦理步驟:①雙方簽訂商標權移轉契約書;②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移轉登記」並繳納規費(每件 NT$1,000);③取得新的商標權登記。若商標已有授權在先,移轉後的授權安排需一併釐清,確保各方權益不受影響。
Q17收到別人對我商標提出「異議」,該怎麼應對?
收到異議通知,先冷靜——這是台灣商標制度的正常程序,有機會守住商標。收到異議後的流程:①智慧局通知你收到異議;②你有機會提出「答辯書」說明商標合法性;③智慧局審查後作出異議審定書。異議不成立時商標繼續有效,成立時商標被撤銷(可提訴願救濟)。答辯期限有嚴格限制,收到通知後應盡快評估異議理由並研擬策略。
Q18只有「一模一樣」的商標才算侵權嗎?
不。商標保護範圍比很多人想像的廣——「近似」的商標同樣可能構成侵害。相同商標×相同商品或服務屬侵權;近似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若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同樣屬侵權。「近似」的判斷標準包括:外觀、讀音、觀念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可能讓消費者誤認來源。
Q19台灣申請人可以用馬德里系統一次申請多個國家嗎?
有條件可以。馬德里系統讓申請人一次申請指定多國,目前有超過 100 個成員,涵蓋美、日、歐、中、韓等主要市場。台灣的限制:台灣不是馬德里系統的正式成員,無法直接以台灣為「本國」提出申請。替代方案:先在馬德里成員國(如美國、日本)取得商標後,以該國為基礎提出馬德里申請;以逐國申請方式(在台灣申請後,主張巴黎公約優先權 6 個月內,再分別向各國提出申請)。
Q20在台灣申請商標後,可以主張「優先權」讓外國審查以台灣申請日為準嗎?
可以。這是「巴黎公約優先權」制度。在台灣申請商標後的 6 個月內,向 WTO 成員國提出申請時,可主張以台灣最早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注意:商標優先權期間只有 6 個月,比發明專利的 12 個月短,規劃海外布局時需特別留意時程。
Q21外國品牌在台灣被搶先註冊,有辦法拿回來嗎?
有,但需要符合特定條件。台灣採先申請主義,未在台灣申請的外國商標原則上不受台灣法律保護。可以主張的兩條路:著名商標保護(若品牌在國際上知名度夠高,可依商標法第 30 條申請異議或評定,惡意搶註的著名商標即使公告超過 5 年仍可申請評定);仿襲主張(若對方為代理商、業務往來廠商,因業務關係知悉你的商標而搶先申請,可依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申請評定)。最根本的防護是提前在台灣申請商標。
Q22台灣商標保護的範圍到哪裡?對方在海外侵權能怎麼辦?
台灣商標權只在台灣境內有效,無法延伸到海外。對方若只在海外使用,台灣商標法無法直接保護。如果對方同時在台灣境內使用,可以在台灣主張商標侵權,請求損害賠償和禁止使用。完整的國際品牌保護策略:確認要進入哪些市場,提前在當地申請商標;善用巴黎公約優先權(6 個月內申請,以台灣申請日為基準);若在馬德里系統成員國有據點,考慮透過馬德里系統一次多國申請。
留下您的問題,
我們提供專業諮詢建議。
本網站僅提供資訊與諮詢服務,並無線上下單或交易功能。若您對商標、專利或智財法律事務有任何疑問,歡迎填寫表單或直接來電,我們將由合適的專業顧問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