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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 發明單一性」、「第五章 優先權」英譯版

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 發明單一性」、「第五章 優先權」英譯版,以增進國際智慧財產權界對我國專利實體審查的了解。「第四章 發明單一性」旨在規範與判斷多項技術(或多個發明)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藉此決定它們能否在同一個申請案中併案審查,「第五章 優先權」則說明專利要件比對的基準日期,均為專利審查的關鍵實體要件。此外,它還為外國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有用的工具,使他們能評估其專利申請是否符合上述基準規定的要求。 如需了解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 發明單一性」、「第五章 優先權」英譯版的更多訊息,請點選下方連結。

知典觀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26 年 8 月 24 日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單一性」與「優先權」英譯版,常被國內企業誤解為僅是無關痛癢的公務翻譯。 實際上,這份英譯版直接關係到跨國專利佈局,特別是決定技術能否併案審查的單一性,以及決定基準日期的優先權。當臺灣研發團隊與國外法務溝通時,這套標準能消除雙方因翻譯落差產生的認知爭議。 若企業只專注臺灣市場,此公告對您毫無影響。但若準備進軍海外,知典的「專利布局健檢」能協助檢視案源,避免因不符基準而遭國外審查官駁回。 對跨國申請企業,筆者建議兩點。第一,要求研發團隊撰寫說明書時對照此英譯術語,降低轉譯成本。第二,外國專利進臺灣時,法務應以此為工具,評估主張優先權的合規風險。 掌握官方英譯,就是掌握與國外法務對等談判的話語權。

原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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