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开店两次被诉侵权,赔偿款谁担?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即授权方作为经营资源的掌控者,往往处于优势...
知典觀點
成都中院在2026年8月18日審結的加盟糾紛中,判決餐飲總部因指導不當,須全額承擔加盟商對客某公司的33萬餘元賠償,這打破了總部以為「加盟商是獨立法人」即可免責的僥倖心態。 本案總部收取39800元加盟費,在四川自貿區法院首判侵權後,仍指導加盟商使用侵權的「啃骨頭」標識導致重複侵權。法院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認定總部持續提供錯誤指導具有過錯,其合規指導義務與商業權利對等。 這代表總部若提供有瑕疵的授權,可能面臨連帶賠償責任;但不開放加盟的純自營企業則不受此判決影響。知典提供「商標監控」服務,協助連鎖總部在授權前排查潛在的侵權風險。 筆者建議,第一,加盟簽約前須確認商標已成功註冊。第二,遇侵權糾紛整改時,新設計須經智權審查,避免因指導不當構成重複侵權。 品牌授權如同發行金融產品,底層資產若有瑕疵,發行方就必須為投資人的損失負起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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