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用 AI 在數小時內生成的「專利申請書」,格式完整、圖表齊全,老闆拿去跟投資人說「我們已經準備好申請專利了」。這種情況在這兩年越來越多。
問題不在於專利文件格式是否已經齊備,而在於老闆自己可能也說不清楚,這份「專利文件」到底保護到了什麼。
AI 確實能幫公司整理發明揭露、做初步檢索、生成圖式,甚至寫出一份很像樣的申請文件,速度是真的快。但「快」跟「有效保護」是兩件事。投資人真正想知道的,從來不是「你們有沒有申請專利」,而是「你們的專利佈局能否經得起挑戰」。
這篇文章把美國同業近期整理的一套五階段框架,轉譯成台灣研發型企業實際會遇到的情境,並逐項對照台美兩地的規則差異。正在做研發、準備募資,或者手上有技術合作案要談的主管,看完應該能自己判斷:公司現在卡在哪一關。
關卡一:控制揭露——你以為的機密,可能早就公開了
專利工作應該從「控制」開始,不是從「撰稿」開始。
第一個問題很簡單:這個發明,現在有誰知道?第二個問題更重要:對方是在什麼保密義務下知道的?
跟專利師討論,和隨便找個潛在合作夥伴、投資人、客戶、代工廠、學校實驗室聊聊,或是丟進一個公開的 AI 工具問問,這幾種揭露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前者通常在專業保密框架下進行;後者要看有沒有合約、看交易習慣,運氣不好的話,事後才發現什麼保護都沒有。
台灣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項給發明與新型 12 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美國 35 U.S.C. § 102(b)(1) 也是 12 個月,乍看對稱。但歐洲、中國、日本的優惠期條件普遍比台灣嚴格,而且各國各認各的、彼此不通用。在台灣主張了優惠期,不代表歐洲或中國就會承認同一次揭露不喪失新穎性。
對於經常跟海外客戶、代工廠往來,或者要參加國際展會的研發型企業,務實的做法還是那句老話:先申請,後公開。不要把台灣的優惠期當成一張走遍全球都有效的保單。
把發明內容輸入公開版的 AI 工具,本身也是一種揭露。這段對話存在誰的伺服器上、會不會被拿去訓練模型、伺服器是不是在境外,都應該在按下 Enter 之前先弄清楚。企業版、明確承諾不留存也不訓練的 AI 工具是另一回事,但那份條款,公司裡到底有沒有人真的讀過?
權利歸屬同樣要在這一關處理掉。專利法第 7 條把職務上發明的申請權與專利權劃給雇用人,第 8 條則給了受雇人一個程序:受雇人以書面通知主張是非職務發明後,雇用人若在 6 個月內沒有表示反對,歸屬就此確定,日後不得再爭執。換句話說,公司如果沒有清楚的職務發明認定流程與書面留存機制,這個「沉默六個月就定案」的規定,反過來可能傷到自己。每一位發明人、顧問、實習生的權利歸屬,都該在申請前調查清楚。
這一關的實務規則:先確認誰知道什麼、在什麼保密義務下知道,再決定要不要往外講。台灣的優惠期,不等於全球的優惠期。
關卡二:AI 輔助發明揭露——AI 可以幫忙整理,不能掛名發明人
AI 很適合幫發明人和業務團隊,把腦中零散的想法整理成一份像樣的揭露書。但這件事的目的,是讓專利師更快進入狀況,不是取代專利師的判斷。
一份紮實的揭露書要能回答這幾個問題:這個發明解決了什麼問題、比既有做法好在哪裡、實際做出了什麼(不是打算做什麼)、關鍵元件或步驟是什麼、有哪些替代方案與備援設計、有沒有數據或圖式佐證、試過哪些失敗的路、每個技術特徵是誰想到的、AI 又介入了哪個環節。
對硬體或製程類的發明,還要交代目前商業化的版本長什麼樣,以及未來 6 到 12 個月可能往哪裡改。公司會轉型,產品會改版,揭露書寫得太窄,後面就沒有調整空間。
那麼,AI 協助完成的發明,發明人算誰?這個問題台灣已經有明確答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專訴字第 3 號判決,駁回了以 AI「DABUS」列名為發明人的申請案,認定專利法上的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AI 在法律上屬於「物」,是權利客體,不是能主張權利的「人」,智慧局的不受理處分並無違法。這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Thaler v. Vidal(2022)的立場一致:AI 是工具,性質上跟實驗設備或建模軟體沒有兩樣,真正構思出技術方案的人,才是發明人。
用了 AI 不會讓參與構思的人失去發明人資格,但紀錄要留下來,說清楚每個人實際貢獻了什麼。發明人記載錯誤事後可以更正,只是投資人和訴訟對手都很懂得去翻查這一段背景故事。
還有一件事不會因為用了 AI 就變輕:誠實揭露的義務。如果 AI 檢索的過程中翻出了可能影響專利性的先前技術、文獻或競品資料,應該一併交給專利師判斷,而不是心想「反正結果對我方有利,就別提了」。準備揭露書的目的不是把發明包裝得比實際漂亮,而是讓紀錄更完整、更經得起後面審查與訴訟的檢驗。
這一關的實務規則:用 AI 整理事實、找出缺口,不要用 AI 掩蓋不利事實,更不要讓 AI 代替專利師做判斷。
關卡三:專利性評估——能不能申請,跟值不值得申請,是兩個問題
揭露書備齊之後,下一個問題不是「能不能申請」——想申請,誰都可以送件。真正該問的是:值不值得申請?現在的技術成熟度夠不夠支撐一件申請案?專利是不是解決這個商業問題最合適的工具?
認真的評估要從廣泛檢索開始,不能只查幾個想得到的中英文關鍵字就收工。台灣、美國、歐洲、中國、日本、韓國的專利公開案與 PCT 公開案都該涵蓋進來。WIPO 2025 年的統計顯示,中國、美國、日本是全球專利申請量最大的三個來源,這三地的檢索應該要優先考慮。
法律要件的檢驗,台美兩地邏輯相近但用語不同:新穎性(專利法第 22 條第 1 項,對應美國的 novelty)、進步性(第 22 條第 2 項,對應 non-obviousness)、產業利用性,以及一道最容易被研發型企業低估的門檻——專利適格性。
評估做得有紀律,公司在面對投資人、合作夥伴和董事會時,講得出申請範圍是什麼、檢索過哪些先前技術、預期會遇到什麼樣的核駁理由,不是只說「我們申請了」。沒有任何專利師能保證審查結果,但有經驗的專利師通常可以預先判斷,這件案子大概會在新穎性、進步性、適格性或揭露不足的哪一段卡關。
這一關的實務規則:先問值不值得申請,再問能不能申請。醫療與診斷相關的發明,適格性要提早確認,不要等收到審查意見才處理。
關卡四:專業撰稿——台灣沒有臨時案,但有國內優先權
這是省成本最容易變成花大錢的一關。
找 AI 幫忙整理發明揭露書,問題不大;找 AI 寫完整的申請文件直接送件,風險完全是另一個層級。
美國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有個常被誤解的特性:它不會被實體審查。正因為沒有人在申請當天檢查內容夠不夠完整,一份寫得薄弱的臨時案可以在檔案裡安安靜靜躺上一年,讓所有人誤以為公司已經受到保護。問題都是後面才浮現的——要轉換成正式申請案的時候、想主張比原始揭露更寬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時候、投資人追問這件案子能否用於保護現有產品的時候,或者被競爭對手挑戰優先權基礎的時候。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New Railhead v. Vermeer(2002)一案中,就是因為臨時案漏寫了一個後來主張的技術特徵,導致該特徵拿不到早期申請日,專利最後因為公司自己先前的銷售行為而被判無效。
台灣沒有美國意義上的臨時案,但有一個功能相近的工具:專利法第 30 條的國內優先權。公司可以先送一件相對精簡的基礎案,在 12 個月內以後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利用這段時間補實驗數據、調整申請專利範圍,同時保住原始申請日。
差別在於,這個工具用不用得上,前提跟美國臨時案一樣嚴格:後案想主張的技術特徵,必須是前案依專利法第 26 條「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內容所能支持的。前案沒寫到的東西,後案主張優先權時,一樣拿不到那個較早的日期。New Railhead 給的教訓,換到台灣的國內優先權架構下同樣成立,只是換了一套條文在講同一件事。
一份寫得好的申請案,會描述替代方案、附上有意義的圖式、保留退路,不做不必要的先前技術承認,把商業上真正在賣的版本寫進去,同時留下未來轉型的空間。投資人都知道公司會轉型——產品改版、數據更新、模型迭代、製程優化,沒有一份申請案能預測每一次轉彎,但寫得紮實的申請案,遠比從一份募資簡報生出來的 AI 文件,保留得住更多空間。
選擇專利師不是單純的採購決定。今天送出去的這份申請案,可能成為後續接續申請、海外佈局、授權談判、轉型調整與維權決策長達二十年的基準文件。
事務所規模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位專利師懂不懂這個技術、懂不懂公司的商業目標、知不知道接下來審查會遇到什麼,以及清不清楚投資人在盡職調查時會問什麼。
這一關的實務規則:國內優先權是台灣版的緩衝機制,但撐不撐得住,取決於第一件案子寫得夠不夠完整。便宜的申請案一旦洩漏了佈局又撐不住後面要主張的範圍,反而是最貴的那一種。
關卡五:專利路徑圖——送件只是起點,不是終點
送出申請案不是終點,而是一段管理期間的開始。從申請日起算,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間是 20 年。
不論是國內優先權的那一年,還是巴黎公約優先權的那一年,都該當成「建置期」來用,而不是「等待期」。這段期間公司會持續改良產品、更新模型、累積數據、優化製程;如果這些改良沒有被後續申請接住,原始申請案保護到的,可能已經不是公司現在真正在做的東西。
海外佈局的決定也要提早做。巴黎公約優先權讓公司在申請日後 12 個月內,主張同一優先權到其他國家提出申請——這個 12 個月的期限,和前面講的優惠期是兩件不同的事,不能混為一談。如果走 PCT 途徑,則是先取得一件國際申請案,於優先權日起算 30 個月內決定進入哪些國家的國家階段,把選擇海外市場的時間往後推一段,但 PCT 本身不會變成一張「世界專利」。
年費是逐年遞增的結構,越到後期越貴,用意就是促使沒有實際商業價值的專利及早放棄、回歸公共財。這一點台美邏輯相近,只是台灣逐年繳、美國在特定年度一次繳一筆較大的維護費,節奏不同,道理一樣:早點想清楚哪些技術真的值得長期養著。
審查意見是正常流程的一部分,不是申請失敗的訊號,回覆時每一項核駁理由都要有對應的答辯或修正。核准之後,分割案是台灣常用的工具,功能上接近美國的接續案(continuation),讓公司在原案核准前保留另外主張其他技術特徵的空間——這個時間點抓得準不準,往往決定了日後佈局還剩多少彈性。
這一關的實務規則:把送件之後的這段期間,當成一份有時程表的建置計畫來管理,不是申請完就歸檔等通知。
給老闆與研發主管的檢查清單
在下一次跟投資人開會之前,或者決定要不要把某項技術寫進募資簡報之前,值得先問自己五個問題:
這項技術跟誰討論過,對方在什麼保密義務下知道的?揭露書裡有沒有交代清楚,每個特徵是誰想到的、AI 介入了哪個環節?檢索範圍有沒有涵蓋台灣以外的主要市場?手上的申請案,足夠保護公司現在實際在賣的產品,還是還停在最早的構想?送件之後,有沒有人在追蹤這段建置期該補的動作?
AI 沒有讓專利的基本功消失,反而讓它更重要了。AI 可以幫公司把發明揭露整理得更完整、把檢索做得更廣、讓第一次跟專利師的會議談得更有效率,這些都是好事。但同一套工具,也能讓一份薄弱的申請案看起來比實際紮實,讓公司在功課還沒做完之前,就先誤以為自己受到了保護。
本所處理科技製造業客戶的專利佈局,原則很簡單:AI 拿來準備,不是拿來裝樣子。真正能讓投資人放心的公司,是那些控制得住揭露、認真做完發明揭露與評估、把申請案交給既懂技術也懂生意的專利師撰寫,並且把整段專利期間當成長期計畫在管理的公司。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申請策略與佈局,仍應依個案技術內容與商業目標另行評估。
不確定公司的專利策略卡在哪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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