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這次修法為何重要?
2026 年 6 月 26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6 年修訂)》,此乃商標法自 1983 年施行以來的第五次修改,也是首次由「修正」升格為「修訂」——法條從 8 章 73 條擴展至 9 章 87 條。名稱的變化不只是形式,更代表立法思路的大規模重整。
本次修法的核心方向在於:讓真正使用品牌的人更容易受保護,讓囤標搶注、惡意訴訟、代理亂象更難操作。目前距新法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尚有半年過渡期,企業應把握時間清查商標布局、盤整代理關係。
本文聚焦於本次修法對企業影響最直接的七大部分,並逐一引用法規原文,協助您掌握修法精髓與行動方向。
一、惡意搶注的認定:從主觀意圖到客觀標準
修法前的困境
2019 年修正版已明訂「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申請,應予駁回」,但實務上,商標局審查員難以就「主觀惡意」進行直接舉證,導致大量囤標申請得以蒙混過關。批量申請、空殼公司囤標、追熱點搶注,多年來積案難以有效清理。
2026 年新法的突破:客觀判斷基準入法
第 19 條: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是此次修法的關鍵新增語句。審查機關得依申請量、商品類別跨度、申請人實際業務規模等客觀事實直接駁回,無需糾纏於主觀意圖的舉證。這一改變,為行政審查打開了更具操作性的出口。
行政罰則同步升級:申請人與代理機構雙重責任
第 54 條: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第 67 條(節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仍接受其委托……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惡意申請的後果不再只是「被駁回」,申請人可能面臨最高 10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明知委託人有惡意申請情形仍接受委託的代理機構,情節嚴重時可被停止受理業務。
企業行動建議
申請前應確保能說明「真實使用目的」與業務布局理由,並留存佐證文件。大量防禦性申請策略需重新評估,過於分散且無實際使用計畫的類別,風險顯著提高。
二、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取消「須已在中國註冊」的前提限制
現行法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要求商標必須「已在中國註冊」方可對抗他人在不相關商品上的惡意搶注。這一門檻對未及時在中國布局的境外品牌而言,是重大缺口。
新法明確:未註冊馳名商標亦可跨類保護
第 21 條(節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新法刪除了現行法中「已在中國註冊」的前提要求,意味著只要商標具備馳名程度,無論是否已在中國正式取得註冊,均可對抗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上的惡意搶注申請。
雙軌確認架構:行政 + 司法各司其職
第 63 條(節錄):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在商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馳名商標」的確認是個案保護工具,而非榮譽稱號——新法對此再度強調。行政程序由商標管理部門確認,司法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確認,兩軌各有適用場景,邊界更為清晰。
企業行動建議
知名度較高的品牌應從現在起系統整理使用證據庫(各市場廣告投入、銷售數據、媒體報導等),不必等到完成中國註冊才能準備馳名商標的主張材料。
三、侵權損害賠償:懲罰性倍數與法定上限雙重強化
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是衡量一個國家商標保護力道的關鍵指標。2019 年修正版已引入懲罰性賠償,本次修訂在既有框架上進一步收緊舉證責任轉移機制,並維持法定賠償上限。
懲罰性賠償:最高 5 倍
第 77 條(節錄):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對「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者,法院得在計算出的基礎數額基礎上,乘以 1 至 5 倍作為最終賠償金。三種損害數額均難以確定時,法定賠償上限為 500 萬元人民幣,且合理維權費用亦應計入賠償範圍。
舉證責任轉移:「帳冊令」迫使侵權方自證
第 77 條(節錄):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這是對長期困擾商標訴訟的「舉證困難」問題的直接回應。若侵權相關帳冊主要由侵權人掌握,且權利人已盡力舉證,法院可責令侵權人提交;若侵權人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法院得直接依權利人的主張認定賠償金額。
行政執法端:5 倍罰款 + 從重情節明確化
第 74 條(節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行政執法路徑的罰款力度同樣維持強度——違法經營額 5 萬元以上者最高可罰 5 倍,且對 5 年內二度侵權者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而非「可以從重」,執法的確定性更高。
企業行動建議
針對已授權品牌,應確保被授權人的使用記錄完整,以備舉證。對於正在處理或預備提起侵權訴訟的案件,宜及早蒐集侵權方的銷售數據,並評估是否主張懲罰性賠償。
四、打擊惡意訴訟:「碰瓷」式維權入法規制
商標制度長期存在一個反諷現象:惡意搶注者不只搶注,還會主動提起訴訟。新法正面回應這一問題,明確將「惡意商標訴訟」納入規制範圍。
第 81 條: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囤積商標後向真正使用者索賠、虛構侵權事實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脅迫對方達成不合理和解——這些「惡意維權」行為,在新法下行為人將面臨法院依法的程序制裁與民事賠償責任雙重後果。
企業行動建議
若您的品牌曾遭受明顯不合理的商標侵權訴訟,新法提供了更清晰的反擊依據。遭遇疑似惡意訴訟時,應保留全程證據,並積極主張對方的不當行為責任。
五、「撤三」制度升級:官方可主動撤銷閒置商標
「撤三」(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一直是清除囤積商標的重要工具,但現行法採「被動申請制」——需由第三人提出申請,商標局才能啟動程序。
第 57 條(節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新法增設「主動撤銷」機制:商標管理部門在發現相關情形時,可不等待他人申請,主動啟動撤銷程序。這意味著閒置商標面臨更大的被清理風險,「囤標不用」的策略成本顯著提高。
企業行動建議
建議於新法生效前,定期審查名下所有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況。對於長期閒置但仍有戰略價值的商標,應盡快規劃實際使用或以許可方式活化;對於確定不再使用者,提前主動申請注銷,以免被動承受撤銷後的連帶影響。
六、異議期縮短為 2 個月:商標監控必須更即時
第 36 條(節錄):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現行法的異議期為 3 個月,新法壓縮至 2 個月。這一變化對惡意異議人而言縮短了操作窗口;但對於欲提出正當異議的企業而言,留給準備的時間同樣壓縮,對商標監控的即時性要求更高。
企業行動建議
若尚未建立系統性商標監控(watch service),應在新法生效前完成部署。監控範圍應涵蓋核心商品類別及近似商標,確保一旦出現衝突申請,可在公告後 2 個月內及時採取行動。
七、網路使用明文入法:線上證據的法律地位確立
第 2 條(節錄):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商標使用明確涵蓋線上行為,是本次修法的重要補充。網路店鋪、平台頁面、APP、社群媒體、直播、數位廣告等,都更明確落入商標使用的認定範疇。
這一修訂在三個場景下具體影響企業:在「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答辯中,線上使用證據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在主張侵權時,他人在網路上的未授權使用更易構成侵權認定;在未來申請馳名商標確認時,線上使用的廣度與持續時間亦是重要評估因素。
企業行動建議
建立商標數位使用證據留存機制——定期截圖存證官方電商頁面、社群帳號、廣告素材,並確保每份證據標記清楚日期與平台來源。若有委託第三方運營,亦應取得授權紀錄及使用回報。
修法重點速覽
以下整理本次修法七大面向的核心條文與企業關注重點,供快速參照:
打擊惡意搶注
- 第 19 條:「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可客觀認定惡意申請,毋須舉證主觀意圖
- 第 54 條:惡意申請人可被警告並處最高 10 萬元罰款
- 第 67 條:代理機構明知惡意仍接委託,情節嚴重可停止受理業務
馳名商標保護
- 第 21 條: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亦可主張跨類保護(刪除「已在中國註冊」限制)
- 第 63 條:行政+司法雙軌確認架構明確化
侵權損害賠償
- 第 77 條:故意侵權情節嚴重者,賠償額可達基礎數額的 1 至 5 倍
- 第 77 條:法定賠償上限 500 萬元;維權合理費用納入賠償範圍
- 第 77 條:帳冊令——侵權人拒提帳冊可由法院參考權利人主張認定賠償
其他重要變化
- 第 81 條:惡意串通、捏造事實提起商標訴訟,法院依法制裁並負民事賠償責任
- 第 57 條:商標管理部門可主動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閒置商標
- 第 36 條:異議期從 3 個月縮短為 2 個月,商標監控須更即時
- 第 2 條:線上使用(電商、社群、直播等)明文納入商標使用定義
結語:半年過渡期,現在該做什麼?
新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距今尚有半年。這段過渡期,是企業盤整中國商標資產、評估代理合規性、補強使用證據的重要窗口。
以下是我們建議企業在過渡期內優先完成的事項:
- 全面清查名下商標:識別閒置商標,確認各類別是否有真實使用紀錄,對確定不使用者提前規劃注銷或轉讓
- 重新評估申請策略:過度防禦性布局需與「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客觀標準對齊,避免新法生效後成為被主動清查的對象
- 建立數位使用存證:針對電商、社群、廣告投放等線上使用場景,建立系統性截圖與備份機制
- 部署商標監控:確保異議期縮短至 2 個月後,仍能即時發現近似申請並在期限內提出異議
- 高知名度品牌建立證據庫:如有可能主張馳名商標保護,應開始系統整理各市場的使用廣度、媒體曝光及銷售數據
- 確認代理機構合規:新法對代理機構的責任要求大幅提高,建議審視往來代理機構是否有接受惡意委託或利益衝突的風險
商標保護的核心邏輯從未改變:真正使用的人,才值得受保護。2026 年修訂只是讓這個邏輯的執行力道更強、認定方式更客觀。及早行動的企業,將在新法體系下取得更穩固的競爭優勢。
如有任何關於中國商標布局、惡意搶注應對或侵權維權的問題,歡迎聯繫我們的商標團隊。
需要中國商標布局或應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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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6 年修訂)》,2026 年 6 月 26 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