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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發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於115年9月4日生效

為強化臺美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專利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規定,經濟部115年9月4日訂定發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規定智慧局作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第一局或第二局時之作業流程,以及對於不可歸責及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智慧局未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時之處理原則等。 有關「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知典觀點

經濟部於115年9月4日實施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這常被誤解為申請台美專利會自動交換文件,實際上這僅是行政流程的數位化。 此要點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訂定,規範智慧局作為第一局或第二局的電子交換流程。過去申請人需向智慧局申請紙本證明再郵寄美國,新制實施後,能省去紙本往返的時間與規費。 對於只在單一市場申請專利的在地企業,這項變革並無影響。但對布局台美市場的企業,這能加速審查進度,知典提供專利布局健檢協助企業規劃兩地申請時程。 針對有台美專利需求的企業,行動建議如下。第一,與專利代理人確認改採電子交換方式遞交優先權證明,以節省規費。第二,留意要點中關於電子交換異常的補正規定,避免因系統故障而喪失優先權。 電子化雖帶來便利,但十二個月的跨國申請期限依然嚴格,企業仍須精準控管時程。

原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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