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判決摘要:「醫藥製劑」專利案(令和7年(行ケ)第10073號)
本案為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支持專利無效審判,認定醫藥製劑專利因缺乏進步性而不成立的案例。
知典觀點
筆者認為,這則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判決,揭示了許多企業主常有的誤解:即使技術方案能有效解決問題,也未必具備專利法上的「進步性」。 在體育競技中,選手若僅是依照基本規則進行比賽,而沒有展現出超越常人的技巧或策略,自然難以奪得冠軍。同樣地,若一項發明只是順應產業常規或法規要求,例如為確保「醫藥製劑」中「リパスジル」成分的穩定性,而採取「遮斷波長300~335nm的光線」的包裝方式,這在專利法上可能被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聯想到的解決方案。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在「特許 令和7年(行ケ)第10073號」判決中,便維持了進步性欠缺的審決,認定此種效果屬於「當業者が予測し得る程度の効果」。 對於醫藥、食品或任何受嚴格法規管制的企業而言,此案提醒我們,為符合「藥事承認」等上市許可要求而做的設計,若僅是「自然而然會發現的性質」,恐難以獲得專利保護。這不代表合規不重要,而是專利布局必須超越合規的基礎門檻,從中尋找真正的創新點,否則將面臨投入研發卻無法取得市場獨佔權的風險。 第一,企業應在研發初期即進行專利前案檢索,並評估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而非僅著眼於功能性或法規要求。第二,申請專利時,除了詳細說明技術功效,更應強調該解決方案如何超越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預期或既有技術的限制。 專利競技場上,合規是入場券,但創新才是奪冠關鍵。知典提供專利布局健檢服務,協助企業審視專利組合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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