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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军:以不同法域判例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裁判规则

FRAND 原则仅确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抽象义务,并未提供许可费率的量...

知典觀點

筆者發現許多企業主誤以為專利授權費有統一標準,但中英法院對同一爭議的判決打破了幻想。本案本質在於不同法院會依各自邏輯給出截然不同的定價。 2026年5月1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與英國高等法院,針對中興通訊與三星電子的專利爭議同日判決。重慶法院認定中興六年期7.31億美元方案合理,英國法院則裁定五年期3.92億美元,價差近一倍。 這場對決對不涉及通信標準的台灣中小企業並無影響。但對進軍海外的硬體廠商,須提防被對手以可比協議法索取高額授權金。知典的專利布局健檢服務,能協助企業在出海前釐清風險。 面對司法碎片化,企業有兩點行動方向。第一,在簽訂國際授權協議時,應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有利的管轄法院。第二,研發初期即應建立專利迴避設計機制。 這就像在多個交易所進行套利,掌握不同法院的定價偏好才是規避風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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