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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烏龍院」商標遭廢止爭議 智慧局:絕無派員蒐證,若提出使用證明可循行政救濟管道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知名漫畫家敖幼祥先生「烏龍院」商標遭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商標廢止是依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尚保留「旅館」部分服務,至於指稱主管機關派員至其住處及工作室蒐證一事,智慧局表示,並無派員至敖先生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拍照蒐證,另商標遭廢止亦不代表創作者對其漫畫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亦受影響。 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任何人均得申請廢止。商標廢止係依各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分別認定,並非將商標權人的所有權利一律廢止。本案經審酌相關使

知典觀點

知名漫畫家敖幼祥的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爭議,本質上是第三方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對未實際使用類別申請廢止的事件,並非機關打壓。 智慧財產局澄清,本案僅廢止未使用的第30類茶飲料與第43類餐廳,仍保留有使用憑證的「旅館」服務,且創作者著作權完全不受影響。這項處分證明商標保護是分項認定,缺乏實際經營就無法維持防線。 對企業而言,跨類註冊若連續3年未真實使用,隨時可能被對手攻破未防守的側翼;但只要核心業務持續留存發票或宣傳紀錄,就不必恐慌。知典提供商標監控與維護服務,協助企業盤點使用證據並鞏固布局。 經營者應採取兩項行動:第一,定期整理各註冊類別近3年內的銷售發票與廣告證明;第二,收到智慧局通知時,於期限內補強事證提出答辯。 商標維護如同陣地守備,真正的保護力來自於持續的使用痕跡,而非一張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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