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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技术入股后合作破裂,技术使用边界该如何划定?

司法实践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多聚焦于无关联主体间的侵权认定,对主张权利...

知典觀點

許多企業主誤以為,只要沒簽授權契約,公司使用股東帶來的技術就必然構成侵權。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26年8月4日公開判決,創某公司於2021年合資成立新某公司並投入甲基環戊二烯三羰基錳技術,後於2024年起訴請求2000萬元人民幣賠償。法院認定創某公司身為股東並參與經營,新某公司使用該技術並非透過不正當手段,駁回侵權指控。 本案為未簽授權書的合資企業提供安全網,只要股東自願且參與經營,公司在合作破裂後繼續使用該技術,被控侵犯營業秘密的風險極低;對一開始就簽妥權屬協議者則無影響。知典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建置」服務,能協助企業在合資初期釐清技術所有權,避免日後陷入訴訟。 筆者建議:第一,在設立合資公司前,必須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技術權屬、許可期限與退出機制;第二,日常研發應完整留存會議紀要與股東參與溝通紀錄,以證明技術取得的正當性。 預防爭議的關鍵,在於合作起點就將股東身份與技術授權在法律上徹底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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