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合作中断牵出百万元专利诉讼:专利默示许可抗辩能否成立,法
知典觀點
許多跨國合作對象在合作生變後,常拿過往研發互動主張「你當時沒反對,就代表默許我使用專利」。這個觀點誤將業務默契等同於法律上的授權。 廣州智慧財產法院近期公布的這起百萬元專利訴訟,明確對「專利默示授權抗辯」劃定三項認定規則。判決關鍵在於,雙方在合作終止後若未簽署明確書面合約,單憑過去默契難以構成法律保障。 這意味著單純提供產品或代工的製造商不受影響,但涉及跨國聯合開發、技術分享的企業風險極高。知典在提供專利布局健檢服務時,經常提醒企業須在合約中載明授權終止條件。 面對此類跨境合作生變風險,企業應採取兩項行動。第一,合作初期即應簽署書面授權合約,並明確定義合作終止後的權利歸屬;第二,談判過程中的電子郵件與會議紀錄,應隨時妥善留存作為事實依據。 沒有白紙黑字的專利授權,在法庭上終究只是各自表述的口頭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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