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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海棠》元素“变身”剧本杀,IP衍生创作侵权了吗?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大鱼海棠”艺术字、动画角色“椿”及电影海报,虽为动...

知典觀點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在 2026 年 9 月 17 日判定, B 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因未經授權將電影《大魚海棠》的「椿」角色形象用於劇本殺,須賠償 A 公司 10 萬元人民幣。這打破了以為取得電影整體授權就能任意使用個別元素的誤解。 法院指出「椿」的形象與海報屬於可單獨使用的美術作品,即使電影整體著作權已授權他人,原告仍能單獨維權。這就像體育競技中,買下整隊的轉播權,不等於自動獲得個別球星的肖像代言權。 文創業者若未確認元素授權便開發衍生品,將面臨訴訟風險,但單純採購合法成品零售且未線上傳播的店家則不受影響。知典提供的商標監控服務,能協助品牌主即時掌握此類搭便車的侵權行為。 筆者建議:第一,簽訂授權合約時,務必逐項列出允許使用的美術與音樂等獨立作品。第二,通路商進貨時應要求發行商出具完整授權書,並明訂免責條款。 釐清權利清單不是阻礙,而是確保衍生創作不會在熱銷時成為訴訟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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