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常被稱為「小專利」,也常讓人聯想到申請快、費用較低。但新型不是簡易版的發明專利,也不是所有新點子都能透過形式審查快速取得保護;它有明確的保護標的限制。
台灣新型專利限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判斷時要看產品本身是否具有具體的結構特徵,以及這些特徵如何解決使用或技術上的問題。單純方法、材料、配方或軟體,不會因為寫成產品名稱,就自然變成新型標的。
新型專利保護什麼?
新型保護的是具有確定形狀、占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創作要具體表現在形狀、構造或組合其中至少一種上。
形狀指的是物品外觀的空間輪廓,例如工具端部的特殊牙形。構造是物品內部、整體或各元件之間的安排與關係,例如可摺疊支架的樞接配置。組合則是兩個以上原本可以獨立使用的物品,為了特定目的結合,功能上互相關聯。
適合評估的內容,通常能透過圖式指出各構件,並說明它們的位置、連接、活動或配合關係。如果說明始終停留在「更方便」「更耐用」「自動完成」,卻說不出是哪個結構造成效果,就需要先把技術具體化。
新型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期限自申請日起算 10 年屆滿。
哪些內容通常不能只申請新型?
方法或流程
製造方法、操作方法、檢測流程及使用步驟不屬於新型所稱的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例如新的點膠控制流程,即使最後由一台機器執行,流程本身仍不是新型標的。
若創新核心在步驟、控制條件或資料處理方式,應評估發明專利。設備若同時具有新的噴嘴、驅動支架或感測器配置,結構部分才可能另外評估新型。
材料、配方或化學成分
液體、粉末、組成物及化學配方通常沒有新型要求的確定形狀或結構。改變黏著劑成分、食品配方或合金比例,主要是材料組成上的創新,通常應評估發明專利。
即使名稱寫成「安全鞋」或「塗層產品」,如果差異只有材料成分,仍不會因此符合新型標的。反過來,若安全鞋同時具有新的鞋底層體配置、支撐結構或構件關係,該結構部分可以另行判斷。
單純軟體或演算法
程式、演算法及資料處理流程本身不是具有確定形狀的物品,通常不能申請新型。把「一種推薦方法」改稱「推薦系統」,但內容仍只有計算步驟,也不能只靠名稱改變標的性質。
如果創新涉及硬體設備的具體結構,例如感測模組、控制器與致動裝置之間有新的配置關係,該硬體結構可評估新型;軟體控制方法則要另外檢查是否符合發明專利要求。
三種常見的新型結構例子
構件連接:可快速拆裝的濾網座
假設濾網座透過導軌、彈性扣件與定位槽的配合,讓使用者不需工具即可拆裝,同時避免運轉時鬆脫。評估重點會放在各構件如何連接與定位,而不是只寫「可快速拆裝」。
圖式最好呈現扣合前後的位置、各元件的相對關係,以及哪些結構共同產生固定效果。
活動結構:可多段定位的折疊支架
如果支架利用樞軸、限位槽及彈性件,在展開與收合之間提供多段定位,這類活動關係可能屬於新型的構造改良。
申請資料應說明元件如何移動、何時卡合、如何解除,以及與一般鉸鏈有何差異。只有產品展開與收合的兩張照片,未必足以表現內部作用關係。
層狀結構:具特定配置的隔熱板
物品的層狀配置也可能屬於構造。例如隔熱板由支撐層、空氣間隔層與反射層依特定順序及連接方式形成,並藉此改善隔熱或耐用性,可以從層體關係評估新型。
若差異只在某一層的材料成分,層數、排列和結合方式都沒有改變,創新核心可能仍是材料,而不是新型所保護的結構。
形式審查代表什麼?
台灣新型採形式審查。智慧財產局會依申請文件判斷標的是否屬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並檢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是否揭露必要事項,以及有無明顯不清楚之處。申請階段不會進行先前技術檢索,也不會像發明專利一樣完整審查新穎性、進步性等實體要件。
新型通常可以較快取得權利,但「已核准」不能直接理解成「已確認沒有相同先前技術」或「日後一定能對抗他人」。新型專利仍可能因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其他法定事由遭他人提起舉發,並可能因此被撤銷。
形式審查的速度優勢,適合產品週期較短、結構容易被模仿或需要較早取得專利權的情況。若企業準備長期授權、進行高額投資或主張權利,還要把有效性評估納入成本。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有什麼作用?
新型專利公告後,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會檢索相關先前技術,針對各請求項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等相關專利要件提供比對結果,作為評估權利有效性的參考。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評估相關專利要件的參考資料,並非重新核准專利或撤銷專利的行政處分。即使報告結果不利,專利權也不會自動消滅;企業仍應在警告、授權、談判或訴訟前,重新檢視權利範圍與有效性。
依專利法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向他人進行警告;但提示技術報告不是提起侵權訴訟的法定要件。不論採取哪一種權利行使方式,都不應只看報告首頁,而應進一步分析:
- 哪些請求項得到何種比對結果。
- 引用文件是否真的揭露相同結構。
- 對方產品是否落入請求項全部技術特徵。
- 是否有必要及是否仍能依法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或調整主張方式。
新型比較快,是否就比發明適合中小企業?
不一定。中小企業確實需要考量上市速度與預算,但選擇專利類型仍要先看技術內容。
如果核心是產品結構、改款快速且容易被直接拆解仿製,新型可能符合需求。如果核心是製程、材料、配方或軟體控制,新型專利便無法涵蓋真正的競爭優勢。技術預計使用多年、可能授權或需要較高權利穩定性時,也應比較發明專利的長期價值。
同一產品若同時符合發明與新型標的,可進一步討論一案兩請,但這不是所有案件的固定方案。雙案會增加申請及管理投入,且須符合相同申請人、相同創作、同日申請與申請時分別聲明等要求。
如果產品結構可能同時符合發明與新型的保護方向,可先參考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比較,再判斷是否需要評估一案兩請。
申請前要準備哪些資料?
新型案件很依賴結構揭露。初步評估時,可提供:
- 產品照片、草圖、3D 圖或工程圖。
- 各元件名稱、位置與連接關係。
- 組裝、拆卸、活動或操作前後的狀態。
- 改良前產品及目前問題。
- 新結構帶來的技術效果。
- 已公開、銷售、參展或交付樣品的日期。
如果只有外觀照片,看不出內部構造,可補上剖面圖、分解圖或手繪示意。資料不必一開始就符合正式製圖規格,但應足以讓代理人理解哪些構件不可缺少、哪些只是外觀或一般零件。
提供產品圖式,確認是否屬於新型標的
如果產品已有結構圖、樣品照片、3D 圖或機構說明,可以先用現有資料評估。知典會協助確認創新是否落在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並說明是否應改評估發明、設計,或討論一案兩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