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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院商標遭部分廢止 智慧局澄清採分項認定且不影響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澄清公告,針對漫畫家敖幼祥之第02003530號「烏龍院及圖」商標廢止案說明處分結果。智慧局表示,該案係第三方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未使用滿3年提出廢止申請,經審查後僅廢止缺乏使用證明的第30類茶飲料與第43類餐廳等指定服務,並非全數廢止,且絕無派員至創作者住處或工作室現場調查。

大眾常誤以為商標一旦遭廢止就是品牌權益全盤皆輸,或以為主管機關會主動稽查侵害權益。實際上,商標廢止係採分項認定,且智慧局並無主動搜查機制。更重要的是,商標廢止並不影響著作權,漫畫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依舊受著作權法完整保護。若企業或創作者未跨足飲料與餐飲等次要類別,單純從事原創內容出版或影視授權,這項廢止處分對既有的著作權授權業務完全沒有影響。

擁有多類別防禦性商標註冊的品牌權利人,應立即盤點各註冊類別在近3年內是否留有開立發票、銷售合約或宣傳海報等真實使用證據。若收受智慧局的答辯通知,應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相符的商業使用紀錄;對於未實際經營且無維護需求的次要商品類別,可評估調整佈局策略,避免徒增舉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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